个人金融业务
个人贷款业务
一、农户小额信用证贷款
贷款对象:面向本县乡(镇)服务区域内的常住农户,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。
贷款条件:
(1)信用观念良好,具备还款能力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自然人;
(2)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;
(3)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政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;
(4)在本行已开立存款账户(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);
(5)其他需要的条件。
贷款期限:1至3年。
贷款特点:凭证贷款、手续简便。
贷款利率:现行基准利率×(1+80%)分期限设定。
特别规定:在本行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内,建立农户经济档案,评定信用等级,颁发《小额信用贷款证》。
二、信用证授信贷款
贷款对象:面向本县乡(镇)服务区域内与本行有多年的合作关系,讲信用无抵押物,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,贷款需求在2万元-10万元的个私客户。
贷款条件: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自然人;
(2)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,无不良信用记录;
(3)从事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;
(4)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经济效益较好,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;
(5)在本行已开立存款账户(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);
(6)其他需要的条件。
贷款期限:一次授信2年。
贷款特点:授信额内、循环使用。
贷款利率:现行基准利率×(1+100%)分期限设定。
特别规定:建立经济档案,上报联社审批,由联社颁发《小额信用贷款证》,2年到期必须重新履行授信审批手续。
三、“农家乐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
贷款对象:面向本县乡(镇)服务区域内种养殖户、订单农户、小型加工户、运输户、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“三农”有关的农户、个体经营户,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。
贷款条件: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种养殖户、订单农户、小型加工户、运输户、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“三农”有关的农户、个体经营户;
(2)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,并有合法、可靠的经济来源;
(3)信用状况良好,具备贷款清偿能力;
(4)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;
(5)贷款用途明确;
(6)在本行已开立存款账户(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);
(7)其他需要的条件。
贷款期限: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3年以内。
贷款特点:一次核定、随用随贷、余额控制、周转使用,以贷款证方式发放。
贷款利率:现行基准利率×(1+100%)分期限设定。
特别规定:建立经济档案,由本社颁发《小额农家乐信用贷款证》,2年到期必须重新履行授信审批手续。按照省联社“农家乐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。
四、“商家乐” 循环抵押贷款
贷款对象:面向本县乡(镇)服务区域内自然人、个体工商户、经营户、微小企业主或合伙人。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、抵押物易变现能力及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。
贷款条件: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18至60周岁的自然人、个体工商户、经营户及微小企业法人或合伙人;
(2)从事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;
(3)在本行已开立存款账户(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),并保持一定余额;
(4)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资金来源和易变现个人财产作抵押;
(5)无拖欠贷款记录、信用观念较强、还款有来源、无违法违纪、无恶意逃债等不良行为;
(6)其他需要的条件。
贷款期限: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、经营周期、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。
贷款特点:不强调评级、一次核定、随用随贷、余额控制、周转使用。
贷款利率:现行基准利率×(1+80%)分期限设定。
特别规定:建立经济档案,按照省联社“商家乐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。
五、“创业乐”创业贷款
贷款对象:面向本县乡(镇)服务区域内农村青年、大学生、返乡农民工、巾帼妇女等创业者,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。
贷款条件: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农村青年、大学生、返乡农民工和巾帼妇女等创业者;
(2)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;
(3)在本行已开立存款账户(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);
(4)有强烈的创业愿望、良好的创业规划及可预测的收益;
(5)无拖欠贷款记录,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;
(6)其他需要的条件。
贷款期限:“创业乐”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3年以内,最长不超过5年。
贷款特点:一次申请、随用随贷、手续简捷、快速办理、利率从优、保本微利。
贷款利率:现行基准利率×(1+70%)分期限设定。
特别规定:建立经济档案,按照省联社“创业乐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。
六、“绿之源”林权抵押贷款
贷款对象:面向本县乡(镇)服务区域内从事造林、育林和林产品开发、生产、加工、经营和流通等相关用途的自然人,贷款额度控制在林权评估价值的60%以内。
贷款条件: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18至60周岁的从事造林、育林和林产品开发、生产、加工、经营和流通等相关用途的自然人;
(2)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;
(3)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,无不良信用记录,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;
(4)在本行已开立存款账户(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);
(5)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,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;
(6)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坐落在本社业务经营区域内,并必须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》,且产权清晰无争议;
(7)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,且自有资本金比例符合相关规定;
(8)其他需要的条件。
贷款期限: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、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,但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年。
贷款特点:实行林权证抵押、借款期限较长、还款方式灵活。
贷款利率:现行基准利率×(1+80%)分期限设定。
特别规定:建立经济档案,按照省联社“绿之源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。
七、一般抵押贷款
贷款对象:面向本县乡(镇)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、个体工商户。
贷款条件: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18至60周岁的自然人、个体工商户;
(2)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,无不良信用记录;
(3)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;
(4)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,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;
(5)能够提供抵押物:土地使用权、房屋产权、大型机械设备、水电站等;
(6)在本行已开立存款账户(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);
(7)其他需要的条件。
贷款期限:5年以内。
贷款特点:抵押物范围广、贷款期限长。
贷款利率:现行基准利率×(1+80%)分期限设定。
特别规定:抵押物必须履行评估、过户、登记等手续。
八、最高额抵押贷款
贷款对象:面向本县乡(镇)服务区域内与信用社有多年的合作关系,讲信用又有抵押物,因经营需要在一年内多次使用贷款的个体经营大户。
贷款条件: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18至60周岁的个体经营大户;
(2)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,无不良信用记录;
(3)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;
(4)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,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;
(5)能够提供抵押物:土地使用权、房屋产权;
(6)在本行已开立存款账户(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);
(7)其他需要的条件。
贷款期限:二年期限。
贷款特点:一次授信、循环使用。
贷款利率:现行基准利率×(1+80%)分期限设定。
特别规定: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,一年年检一次,两年到期必须重新履行授信审批程序。
九、个人担保贷款
贷款对象:面向本县乡(镇)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、个体工商户。
贷款条件: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18至60周岁的自然人、个体工商户;
(2)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;
(3)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;
(4)担保人必须是由本社每月代发工资的行政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。一人担保最高额不超过5万元,2人共同担保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;
(5)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;
(6)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,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;
(7)在本行已开立存款账户(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);
(8)其他需要的条件。
贷款期限:2年以内。
贷款特点:节省费用、方便快捷。
贷款利率:现行基准利率×(1+100%)。
特别规定:贷款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,贷款逾期一个月由营销部负责扣划担保人工资。
十、质押贷款
贷款对象:面向本县乡(镇)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、个体工商户。
贷款条件: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18至60周岁的自然人、个体工商户;
(2)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,信用状况良好;
(3)提供本行存单(折);
(4)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;
(5)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,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;
(6)在本喊已开立存款账户(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);
(7)其他需要的条件。
贷款期限:根据存单期限确定。
贷款特点:方便快捷、利率优惠。
贷款利率:现行贷款基准利率。
特别规定:用于质押的存单(折)必须办理止付手续,出质人应承诺未按期归还贷款可由本社无条件扣收。
十一、下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
贷款对象:面向本县财政局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下岗再就业人员。
贷款条件: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18至60周岁的下岗再就业人员;
(2)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,无不良信用记录;
(3)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;
(4)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;
(5)在本行已开立存款账户(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);
(6)其他需要的条件。
贷款期限:2年以内。
贷款特点:利率优惠、方便快捷。
贷款利率:现行贷款基准利率。
特别规定:联社指定的信用社办理此项业务。
十二、企业担保中心担保贷款
贷款对象:面向本县乡(镇)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、个体工商户。
贷款条件: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18至60周岁的自然人、个体工商户;
(2)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,无不良信用记录;
(3)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;
(4)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,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;
(5)在本行已开立存款账户(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);
(6)其他需要的条件。
贷款期限:1年以内。
贷款特点:利率优惠、方便快捷。
贷款利率:现行贷款基准利率。
特别规定:农商行指定的支行办理此项业务。
十三、个人住房按揭贷款
贷款对象:面向本县乡(镇)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。
贷款条件: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18至60周岁的自然人;
(2)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,无不良信用记录;
(3)在本行已开立存款账户(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);
(4)有工作单位或稳定的收入来源;
(5)住房首付现金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总额的30%;
(6)符合本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贷款期限:10至20年。
贷款特点:期限较长、可以提前还贷。
贷款利率:现行的按揭贷款利率。
特别规定:农商行的支行或部办理此项业务。
十四、农业科技创业贷款
贷款对象:面向本县县政府聘任的农业科技特派员。
贷款条件: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18至60周岁的农业科技特派员;
(2)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,无不良信用记录;
(3)在本行已开立存款账户(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);
(4)贷款主要用于技术引进、技术开发、科研示范、科技项目实施、科技信息服务等;
(5)其他需要的条件。
贷款特点:利率优惠、方便快捷。
贷款期限:3年以内。
贷款利率:现行基准利率×(1+50%),分档次设定。
特别规定:必须办理贷款保险,由联社指定的信用社办理此项业务。
十五、“农家乐”/“商家乐”贷款
贷款对象:种养殖户、订单农户、小型加工户、运输户、个体经营户、个体工商户。
贷款条件:
(1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年龄在18—60周岁,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;
(2)在县域内,围绕农业,从事产、供、销经营活动,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审验。
(3)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经营活动,能提供近一年银行存款账户流水;
(4)能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、设备等证明材料;
(5)无危害国家公共秩序、危害家庭关系等公序良俗行为;
(6)无民间高利息借贷、通过征信查询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;
(7)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;
(8)在办贷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;
(9)办贷银行在授信时要求补充的资料。
贷款流程:
建立信息档案(受理客户申请)——贷前调查—审查、审批—面签合同—发放支付—贷后管理—贷款收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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